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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4月1日正式施行
——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就实施背景和内容答记者问
2024-03-11 11:03:00  来源:盐阜大众报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化利用,《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29日以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的实施,3月6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话题采访了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实施有何背景和意义?

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盐城市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垃圾处理设施压力不断加大,控制源头减量,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尤为迫切。盐城市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缺乏法律保障,工作责任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为进一步促进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管理,提升垃圾分类工作质效,结合盐城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了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其他城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八章40条,主要从立法目的和原则、生活垃圾定义和分类类别、工作职责、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问:《办法》实施有何适用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哪些行为?

答: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设施设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点。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要遵守哪些行为?

答:一是用于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设施设备应当配备分类标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二是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三是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

问: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要遵守哪些行为?

答:一是按照规定接收垃圾;二是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垃圾;三是保持垃圾处置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四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处理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五是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六是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信息等;七是按照规定的服务区域处理垃圾;八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九是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城市管理部门。□记者 王旗

责编:秦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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